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8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為貨車司機,屬以駕駛為業務之人。於民國96年6月14日13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小貨車(下稱上開小貨車),沿臺中縣大里市○○路往日新路方向行駛,行經上開東昇路180號旁彎道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且隨即採取必要之緊急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及行經設有彎道,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貿然未減速而直行,適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上開東昇路往六順路方向行駛而亦行經上開彎道,2車遂相撞,致甲○○人車倒地並受有肘及前臂挫傷。因認被告乙○○涉犯業務過失傷害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