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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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上訴人 李楊素桃
李春延 李春興 李淑真 李依潔 李依慈 被上訴人 李浩正
李姵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30日11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30日11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3月8日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萬7,692元。惟上訴人迄至112年3月28日仍未補繳該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參見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卷第479至49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