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涂祝林 被告 林家豐 上列被告林家豐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易字第6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陳鈺雯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