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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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2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耕慈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耕慈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壹副、風圈壹顆、牌尺肆支、抽頭金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106年1月10日晚間7時30分許」應更正為「105年8月間某日起」;同欄第9行「嗣於同日」應更正為「嗣於106年1月10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自民國105年8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月10日晚間8時5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內,多次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複次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而於密接時、地持續實行,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符合一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再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牟不法利益,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其營業規模及營業額非鉅,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可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麻將1副、風圈1顆、牌尺4支、抽頭金新臺幣200元,分別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宏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397號被告張耕慈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耕慈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月10日晚間7時30分許,提供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居所為賭博場所,並提供麻將1副、風圈1顆及牌尺4支作為賭具,供賭客 王瑞貴王淑慧管德澤李彥緯 等人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係以新臺幣(下同)200元為1底、50元為1臺,賭客每人拿取16張麻將輪流抽牌,以胡牌或自摸決定輸贏,先胡牌或自摸者為贏家,其餘為輸家,輸家須支付贏家每底加臺數之金額,自摸之賭客應給付張耕慈50元之抽頭金,而以此方式牟利。嗣於同日晚間8時50分許,適有賭客王瑞貴、王淑慧、管德澤及李彥緯在該處賭博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麻將1副、風圈1顆、牌尺4支及抽頭金200元(賭客部分,另由報告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耕慈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賭客王瑞貴、王淑慧、管德澤及李彥緯於警詢之證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之麻將1副、風圈1顆、牌尺4支及抽頭金200元。
(四)現場蒐證照片5張及現場圖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扣案之麻將1副、風圈1顆、牌尺4支及抽頭金200元,分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其因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檢察官黃筱文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簡 字第 1211 號判決(106.03.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簡上 字第 399 號(106.05.15)[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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