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張喬棠 被告 陳紹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中簡字第34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田雅心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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