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程盈傑 債務人 黃詠盛 債務人 李禹蒨
一、債務人黃詠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加計每月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但有連續繳款延滯之情事時,第二個月需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則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詠盛、李禹蒨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