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63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詹亞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4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併科罰金部分撤銷。
其餘部分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書漏載)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酌認聲請適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就受刑人應執行刑案案件一覽表之該等案件,定其應執行刑及併科罰金如主文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裁定定應執行刑之刑度顯有過重,非但違反罪責原則、刑罰經濟性原則,亦與社會之法律感情相違,自難合於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線,故令抗告人難以折服,是懇請鈞院就本案抗告人之案件重為妥適刑度之裁定。另關於併科罰金之部分原審重為兩份金額相異之裁定,亦一併於此提起抗告云云。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再者,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等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則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其審查及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即控訴原則),不得任意擴張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8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編
號1至15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茲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1、2、
3、8、9、12、13、15,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4、
5、6、7、10、11、14,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原審乃謂定應執行刑,就有期徒刑部分,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及2、5至7分別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3、4、8至15所示各罪宣告刑期之總和。茲附表編號2、
8、13、14、15所示各罪均為毒品罪,編號5、6、11均為槍砲罪,其等罪質大致相同,編號1、3、4、7、9、10、12則分屬罪質不同之犯罪,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所侵犯者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2年。是原審裁定既已就此部分定應執行刑所應考量上開之綜合要素併予審酌,顯無抗告意旨所稱量刑違法之情,難認原裁定就此部分執行刑之量定有何違誤。抗告意旨此部分仍執前詞所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惟原裁定就附表編號5、6、11所示各罪「宣告刑」欄,認
聲請人漏載併科罰金及「備註」欄漏載其應執行罰金數額,並自行補充更正後定應執行併科罰金14萬元。然聲請人就上揭各編號之併科罰金刑部分,已另行向原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24號),嗣經原法院於110年3月2日以110年度聲字第644號裁定應執行罰金16萬元(見本院卷第79頁至第83頁),揆諸前揭意旨,原審係就未據檢察官聲請之事項為裁判,惟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即控訴原則),應不得任意擴張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原審裁定未查,此部分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是原審裁定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而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頂替毒品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3.17~104.5.28105.6.26晚11:30回溯120小時內104.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129號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3529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4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105年度桃簡字第1792號106年度簡字第79號判決日期105.10.27105.10.28106.4.11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4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105年度桃簡字第1792號106年度簡字第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5.12.12105.12.19106.5.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784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14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1469號編號1至2經桃園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更緝字第233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有價證券槍砲槍砲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4.12~105.1104.4104.3.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2742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932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9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361號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4號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4號判決日期106.4.21106.5.31106.5.3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361號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4號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4號判決確定日期106.5.6106.6.26106.6.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1891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1467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1467號編號5至7經桃園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3.24105.8.27105.7.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932號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623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6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4號106年度桃簡字第719號107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判決日期106.5.31106.8.28107.7.25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4號106年度桃簡字第719號107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判決確定日期106.6.26106.9.22107.8.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1467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1466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緝字第12631號編號5至7經桃園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肇事逃逸槍砲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7.23104.3.20104.3.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638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4468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44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107年度訴緝字第46號107年度訴緝字第46號判決日期107.7.25107.10.34107.10.31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7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107年度訴緝字第46號107年度訴緝字第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8.20107.11.26107.11.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630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73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74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5.11.3105.11.3105.1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45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45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8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05號106年度訴字第705號109年度審易字第381號判決日期108.2.14108.2.14109.5.28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05號106年度訴字第705號109年度審易字第38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3.11108.3.11109.7.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851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850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8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