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韡澤林芊秀林芸彤林雅文鄭玉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同上住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信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俊嘉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朱逸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鹿昌訓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韡澤即林芊秀即林芸彤即林雅文即鄭玉君不免責。
理由
一、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各債權人之「債權額」,因消債條例第29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所生之利息為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而受清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亦同。是以,該債權額應以法院製作與依法公告之債權表所示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總額為據,其中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均僅計算至更生或清算裁定准許前一日止,其後發生之債權為劣後債權,不能計入債權總額。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終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不免責確定,惟聲請人自本院裁定不免責確定迄今,已陸續清償債務,清償金額已逾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數額,依該條規定,得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爰依法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自民國107年11月2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經本院於109年2月24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復因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經本院於109年9月8日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㈡、聲請人陳稱已清償債務達債權總額之20%以上,固據其提出清償數額表、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網路ATM交易明細查詢等為證,惟經核閱本院108年12月
2日屏院進107年度司執消債清成字40號債權表,可知聲請人所提之上開清償證明,至多僅能證明部分相對人已受清償而已,則聲請人之還款情形顯與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之免責要件不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因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之情形,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尚有相對人之受償額未達其債權額之20%,因而與消債條例第142條第1項所規定之聲請免責要件未符,則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並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末者,倘聲請人能證明繼續清償達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再次聲請免責,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表:(單位:新臺幣)│├─┬────────┬──────┬──────┬──────┬──────┬────────┤│編│債權人│債權總額│不免責確定後│債權受償比例│是否已達消債│繼續清償至第142││號│││繼續清償金額│(小數點2位│條例第142條│條所定債權額20%││││││以下四捨五入│規定債權額│之數額││││││)│20%││├─┼────────┼──────┼──────┼──────┼──────┼────────┤│1│花旗(台灣)商業│374,823元│75,171元│20.06%│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臺灣銀行股份有限│27,955元│0元│0%│否│5,591元│││公司││││││├─┼────────┼──────┼──────┼──────┼──────┼────────┤│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53,945元│10,789元│20%│是││││有限公司││││││├─┼────────┼──────┼──────┼──────┼──────┼────────┤│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51,156元│10,231元│20%│是││││有限公司││││││├─┼────────┼──────┼──────┼──────┼──────┼────────┤│5│台灣永旺信用卡股│52,310元│10,462元│20%│是││││份有限公司││││││├─┴────────┴──────┴──────┴──────┴──────┴────────┤│備註:││1.「債權總額」:本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成字第40號108年12月2日債權表。││2.「債權受償比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金額)÷債權總額。││3.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各債權人債權總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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