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 王林淑惠 再審被告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裕煒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就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04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5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965元,惟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張家瑛法官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