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葉永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93年05月0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
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者加計3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者加計400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者加計5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㈡相對人至95年10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97714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97714元為自93年05月04日起至95年10月9日止之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