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2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