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1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19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
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
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柒佰
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李杭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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