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1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1號原告順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王秀絹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 律師
陳昭誠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勳風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朱淑蓉 (董事)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勳風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5月1日以「整流誘導風扇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00023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且經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2項。嗣勳風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勳風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前揭規定,以102年2月26日以(102)智專三
(二)04059字第102202424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6月26日經訴字第10206103220號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判命被告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勳風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勳風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此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命兩造、勳風公司以書狀陳述意見(本院卷第93頁反面)。爰依同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陳容正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佳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