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零捌萬肆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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