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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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7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明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尤金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故請釋明:
㈠本件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及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
,亦應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
㈡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對債務人尤金荣之請求權依據及新
臺幣6,365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分割土地費用給付之約定及費用收據明細等)
三、請提出債務人尤金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