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原上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原上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上易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文郎
鍾惠萍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6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上訴人即被告黃文郎、鍾惠萍涉案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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