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冠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燕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陳述: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自民國100年1月1日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至100年7月1日權利申報期限為止,未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爰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卷宗。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主文第1項所示之證券,經本院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有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卷宗可資證明,而該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於100年7月1日屆滿,既未有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聲請就上開證券為除權判決,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1│冠峯建設有│台灣土地銀│99年12月24日│新臺幣│BEB0000000│ 翁杏仁 │││限公司│行金門分行││5,740元│││││法定代理人││││││││許燕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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