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5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名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前段參照)。是原因事實之表明為聲請支付命令之書狀程式。又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生之原因事實。應表明當事人間之契約種類,如係卡債,並陳明何時核卡?卡號為何?債務人何時未依約繳款(即何時屆期未清償)?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即總請求金額為何?而總請求金額應分別陳明其本金金額,若有諸如已結算之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等附帶請求亦應具體表明該金額及其請求之利率、範圍(即起迄日)等情。(因上開表明均與所生既判力息息相關)
二、請依上開說明為原因事實之表明(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三、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IT50FK;~[P;60;50](附件)~IT110S2FK;~[P;60;100]民事陳報狀~IT55FK;~[P;1200;150]股別:輕股~[P;60;250]案號:101年度司促字第5562號債務人:陳名鉉~P250;~IJ6HT56G2X0L0FK;~[ML;1000];┌────────┬────────────────────────────────┐│債權種類│卡號:│├────────┴───┬───────────┬────┬───────────┤│債務成立時期(或消費期間)││清償期││├────────┬───┴───────────┴────┴───────────┤││││請求總額減去├────────────────────────────────┤│本金後之差額│(例:聲明請求清償10萬元,其中7萬元自101.2.15至清償日止,││(計算方式如下)│按年息20%計息,其請求總金額與本金間差額為3萬元)│├──┬─────┼─────────────────┬──────┬───────┤│││計算期間│利率││││利├────────┬────────┤│金額││││起│迄│(年息%)│││差│├────────┼────────┼──────┼───────┤││息││││││額│││││││├─────┼────────┴────────┴──────┼───────┤│計│違│契約期間、約定內容│金額│││約├────────────────────────┼───────┤│算│金│││││││││方├─────┼────────┬───────────────┼───────┤││費│名稱│收費期間│金額││式│├────────┼───────────────┼───────┤││用│││││├─────┼────────┴───────────────┴───────┤││其他││├──┴─────┼────────────────────────────────┤│補充陳述││├────────┼────────────────────────────────┤││1.債權人 勿庸 另提出債務人各項歷史交易明細、帳單、消費記錄等資料。│││2.本表關於日期之記載,得以阿拉伯數字簡要為(例如:民國90年3月││備註│1日,得以90.3.1表示;關於金額幣別,均以新臺幣計算。│││3.債權人應提出陳報狀繕本5份。│││4.債權人填妥後,請於狀末簽名蓋章,陳報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IT55X20FK;~[P;100;2835]聲請人:
~[P;100;3000]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