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62號上訴人 鄭光宏
蕭貴賓 古耀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衍俊 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62號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2,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萬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