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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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12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徐昌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