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514號抗告人 曾凰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盧漢鴻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必要情形,係由法院就異議之訴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以回復執行前之狀態,及倘予停止執行,是否無法防止債務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債權人之權利無法迅速實現等各種情形予以斟酌裁量定之,以平衡兼顧債務人、第三人及債權人之利益,於債務人或第三人聲明願供擔保時亦然(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7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因提起異議之訴而聲明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法院如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非不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執原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92號確定判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下合稱另案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之財產,由原法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43593號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以其對抗告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原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06號,下稱本案訴訟)為由,向原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原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下同)17萬3,611元後,於本案訴訟程序終結前或判決確定前暫予停止。抗告人以停止執行將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且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意在拖延為由,提起抗告。
三、經查:
(一)抗告人執另案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聲請就相對人對第三人之債權或請求權、相對人名下之不動產等為強制執行,原法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惟相對人對抗告人提起本案訴訟,聲明請求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予以撤銷,所主張之原因事實為:相對人為被繼承人 盧夢珠 之遺囑執行人,另案確定判決雖命相對人應交付遺贈物予抗告人,然盧夢珠尚有繼承人即訴外人 盧兆麟盧天濤盧瑞麟彭盧之玲 (下合稱盧兆麟等4人)及 盧滋璽 等5人,另有受遺贈人即訴外人 楊貝玲曾艾婷馬貴邦 及兩造;抗告人所受之遺贈(包含動產及不動產),侵害盧兆麟等4人之特留分,盧天濤及盧瑞麟就抗告人受贈不動產部分,前已起訴請求侵害特留分之款項,並獲勝訴判決確定,故相對人有權就抗告人依另案確定判決所得請求之遺贈物中,扣減盧兆麟及彭盧之玲之特留分;又盧夢珠所遺動產扣除相關遺產管理費用、盧兆麟等4人之特留分後,不足給付遺贈總額,僅能以比例分配,是以,相對人得以上開債權向抗告人主張抵銷,故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聲明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見原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52號卷第13至19頁)。足見兩造就抗告人所受遺贈應否扣除盧夢珠繼承人之特留分等,尚存有爭議,自形式上觀之,難認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有不合法或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事,相對人據此聲請停止執行,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從而,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意在拖延執行,而無停止執行之必要云云,尚無足取。
(二)又為停止強制執行,所命提供之擔保,係為擔保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而延後受償之損害。查原法院審酌抗告人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總額為104萬1,664元,其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不能即時受償所遭受之利息損失,且本案訴訟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又4個月、2年,以此計算抗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遲延利息之損害為17萬3,611元,認相對人應以該金額為抗告人供擔保,並無違誤。而抗告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可能受有超過17萬3,611元之其他損害,僅泛指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將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云云,並不足採。至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實體上有無理由,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所應審酌之事項。是以,原裁定准相對人於供擔保金額17萬3,611元後停止執行,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曾部倫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30日
書記官余姿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