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7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杲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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