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75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補正 何建峰 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之明確人別(最好一併陳報其住所),並於同一期限內補正被告昱麟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逾期沒有補正,就會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當事人應該要具體明確(這是訴訟的程式要件),並有訴訟能力,如果沒有訴訟能力,就應該有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如果訴訟當事人並不具體明確,或沒有訴訟能力卻未有合法代理,而可以補正的,審判長就應該先定期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將昱麟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昱麟公司)及何建峰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列為被告,但其中昱麟公司部分,明顯不可能自己應訴,而沒有訴訟能力,但原告並沒有同時列有法定代理人;何建峰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是誰,很明顯地,並非具體明確,依照上一段的法律規定及說明,自應定期命補正,所以裁定如主文。

三、由於何建峰已經死亡,其原本就是昱麟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昱麟公司一時間沒有合法的負責人接替,原告可以聲請為昱麟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以為補正(可能需要預納特別代理人報酬);在補正何建峰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部分,原告可以就此聲請調查證據,如有必要,也可以提出已經依法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的相關證明文件,以釋明已經盡力補正。如果原告已經在10日內有合法的調查證據聲請,或有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卻未經法院裁定,我都不會駁回原告訴訟,一併在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可以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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