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00號
原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從德
送達代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柒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