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九號聲請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陳安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淑惠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謝碧莉法官蔡烱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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