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七號聲明及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明及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駁回其聲明及聲請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聲明疑義及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及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本件聲明及聲請人魏高明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於本院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三審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五六號),聲明不服及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裁定後,復又具「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五位推事迴避、聲請撤銷原判決等狀」,就本院為該裁定法官(推事)之迴避事宜,聲明疑義及聲請法官迴避,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黃仁松法官周政達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