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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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政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06號判處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102年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李政庭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熊惠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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