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8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振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振瑞之羈押期間,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張振瑞因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8日起訴繫屬本院,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所定情形,於治安危害甚大,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01年5月28日裁定羈押;茲本件被告審判中之羈押期間3月,即將於同年8月27日屆滿;茲本院經於101年8月9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3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陳世旻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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