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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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79號原告 劉柔均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文貴 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7,5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