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604號聲請人 吳芯瑤 法定代理人 吳振昌
賴麗雅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吳烈章 之繼承系統表(須註明第1至4順位繼承人,不論存歿)及其上所列親屬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吳芯瑤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父吳振昌、母賴麗雅)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係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三、聲請人吳芯瑤為未成年人,應檢附母親賴麗雅印鑑證明。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