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3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6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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