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95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954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馬德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2至3行所載「未扣案冷泡茶柒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更正為「未扣案冷泡茶柒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已說明未扣案冷泡茶7瓶,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2至3行所載「未扣案冷泡茶柒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顯係「未扣案冷泡茶柒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誤寫,應予更正,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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