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11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何燕蓉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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