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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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6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5年6月16日台灣新生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江美琪┌───────────────────────────────────────────┐│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鄭惠文 即 長青 起│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5年5月15日│229,870元│RA0000000││││重工程行│二信用合作社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