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楊吉元
林雪惠 楊繡妃 楊朝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吉弘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