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王淑娟 被告許來源法定代理人 許丸珠
許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原告對被告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南市○○區○○里○○街○○○號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茲以原告陳報系爭建物最近於民國99年2月間委託銷售之價格,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則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