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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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消債核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7號聲請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務人 毛貞雅 上列當事人間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之聲請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為顯然錯誤,揆諸首揭規定,應予更正。
三、如對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