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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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異議人即債權人巧達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債務人 白雨禾 (原名:白維)代理人 李國龍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略謂:債權表漏未列利息及程序費用,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經查,本件債權表依異議人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14日債權陳報狀製作,異議人未陳報利息及程序費用,則異議人如要請求利息及程序費用,至遲應於同年2月24日前陳報,如有不可歸責之正當理由,至遲應於同年3月15日前補報,然卻於同年3月25日始具狀異議為之,揆諸上開規定,其已逾期陳報而不合法,異議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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