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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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576號上訴人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意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10日上午10時在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林金吾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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