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6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孝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喬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伴吾別墅大樓管理委員會」?)。
二、請提出相對人喬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