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5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祥高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祥高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及債務人丁○○、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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