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353號聲請人 徐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故請提出聲請人為系爭支票權利人之証明文件。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353號聲請人 徐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故請提出聲請人為系爭支票權利人之証明文件。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