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原告 莊樹 被告 許萬居 被告欣業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俊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萬居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