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陳炳森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案號:104年度訴第6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陳翌欣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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