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54號原告 陳漢珍 被告 陳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萬5226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系爭668-1地號被占用土地面積(119.52+278.31)㎡×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200元/㎡=87萬5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含周邊、勿繪圖)。
三、被告與原告有無親屬關係?
四、原告指稱被告占用土地之建物,現供人居住?有無設門牌?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