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0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楷杰選任辯護人吳政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楷杰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簡仲頤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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