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93號原告 周柏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憲昌 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9,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侯驊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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