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坤明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坤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坤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4031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任鈞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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