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秉儒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秉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秉儒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1年6月確定,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7401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