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張勝華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 律師被告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文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惟因未確定僱傭存續期間,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如推定之存續期間逾5年者,應以5年計算。又原告主張其為民國60年,算至年滿65歲退休止尚有16年期間,故推定本件僱傭關係存續期間為5年,即應以原告一年薪資總和之5倍為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按月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8,000元計算,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280,000(計算式為:38,000×12×5=2,280,000)。又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目的一致,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一項金額核算即可,無須合併計算。又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自108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2,29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同上開規定及說明,亦應以5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7,520元(計算式為:2,292×12×5=137,52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17,520元(計算式為:2,280,000+137,520=2,417,52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部分,既屬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之訴,自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5,715元(計算式:23,572×2/3=15,715,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43元(計算式:24,958-15,715=9,243)。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巫偉凱